(2016)豫0329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小宁与朱红军、党会芳、朱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宁,朱红军,党会芳,朱世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990号原告:韩小宁,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被告:朱红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被告:党会芳,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被告:朱世豪,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吕店镇。原告韩小宁诉被告朱红军、党会芳、朱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收到原告韩小宁的立案材料后,予以登记立案审理,并向原告韩小宁开具缴费通知书,并告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亦未申请缓交、免交。本院认为,原告韩小宁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予缴纳,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孟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