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海燕与被执行人刘文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燕,刘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燕,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刘文利,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冷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文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刘文利协助申请执行人吴海燕办理与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对应房屋(冷水滩区某某村C1栋第1.4.5层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00元和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刘文利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文利名下的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对应房屋(冷水滩区某某村C1栋第1.4.5层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海燕的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吴海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的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