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427号原告何某。被告刘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定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双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