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427号原告何某。被告刘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定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双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