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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智乔与赵开方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智乔,赵开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金智乔,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赵开方,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金智乔与赵开方、湖南省全福新型墙材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开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幸良义审 判 员  邓福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