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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有德与王庆元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德,王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525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德,男,1953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庆元,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依据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拆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在此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35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