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付耳态与仁怀市供电局、付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耳态,仁怀市供电局,付耳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82民初817号原告付耳态,男,194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仁怀市供电局。法定代表人毕春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令,该局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付耳德,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原告付耳态诉被告仁怀市供电局、第三人付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耳态、被告仁怀市供电局委托代理人罗令、第三人付耳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三人付耳德为了照明用电需要,按程序申报由被告下属的三合供电所指派人员为其安装电表在我的房屋挑梁上,安装的电表出现问题,导致碰线起火烧坏我的房屋,我多次找被告和第三人协商解决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的房屋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仁怀市供电局辩称,本案火灾是否是用电引发的,原告未举证证明;同时,就第三人的入户线而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按产权归户设定,责任分界点为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为分界点,即以电表作为分界点。”、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确定。”,综上,不论本案是否属于电线碰线引发的火灾,我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付耳德辩称,我是按照被告仁怀市供电局下属三合供电所的规定缴纳了电表及照明线路的费用,由三合供电所派安装人员为我按照电表及线路,由于被告仁怀市供电局指派的安装人员安装出现问题才导致线路碰线烧坏原告的部分房屋,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仁怀市供电局承担赔偿,我不应承担原告房屋受损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付耳态的房屋(土木结构)与第三人付耳德的房屋(砖混结构)相邻,2015年6月,第三人付耳德为了用电照明,按用电安装程序申报后,由被告仁怀市供电局三合供电所指派安装人员付彪为第三人安装电表,付彪在未经原告的同意将其电表安装在原告的屋檐下,用电线路从原告的墙体及挑梁上经过进入第三人的房屋。2015年9月30日,第三人付耳德位于原告房屋挑梁处的用电线路碰线起火烧坏了原告的房屋,造成原告房屋的部分损失。2016年2月2日,该事故经火石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因第三人不同意调解意见而未果。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的房屋受损范围和受损费用。本院释明,要求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具体的房屋受损范围和受损费用,逾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原告未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举证的身份证、荣华村委会证明;有被告仁怀市供电局提供的现场照片、调解笔录等在卷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第三人付耳德在用电过程中,因线路碰线起火烧坏了原告的房屋,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失范围及程度、具体受损费用,须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鉴定,致使原告房屋受损的范围及程度、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对原告付耳态要求判令被告仁怀市供电局赔偿房屋损失1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耳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耳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