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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项某甲与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_事_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甲,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477号原告:项某甲,系沈阳铁路局沈阳电务段工人。被告:项某乙,系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宋某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丽娜,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甲诉被告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甲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菁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