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项某甲与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_事_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甲,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477号原告:项某甲,系沈阳铁路局沈阳电务段工人。被告:项某乙,系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宋某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丽娜,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甲诉被告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甲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菁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