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153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刘敏,谢兆芳,王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谢刘敏,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南路庄村13号。被执行人:谢兆芳,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南路庄村16号。被执行人:王汝保,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南路庄村90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4943.43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9239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5704.4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