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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屈艳妮与陕西天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艳妮,陕西天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屈艳妮。被告陕西天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堂,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艳妮诉被告陕西天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艳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艳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艳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