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戴美兰诉被告南京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兰,南京辉凡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321号原告戴美兰,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南京辉凡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双巷路118-78号。法定代表人曹辉,南京辉凡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双根,南京辉凡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股东,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凤凰村黄村35号。委托代理人陈爱娣,南京辉凡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戴美兰诉被告南京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戴美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美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美兰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