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周召兵与孙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2665号原告周某某,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富,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冉运斌,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因被告孙某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2016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晓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学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