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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755号移送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雷,无业。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雷罚金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雷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标的15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00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罚金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宿豫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