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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8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庆波与衣飞、赵建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衣某,赵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815-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衣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衣某、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并提供自有房产予以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鲁068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一处。本案现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