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8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庆波与衣飞、赵建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衣某,赵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815-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衣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衣某、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并提供自有房产予以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鲁068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一处。本案现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