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洪志、杨子明申请执行张春芳、张逸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325执44号张春芳、张逸:你(公司)与张洪志、杨子明继承权纠纷一案的(2015)内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金),同时支付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二、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将你公司录入失信对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你公司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资质认定、出境入境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时天伟审判员 梁万欣审判员 李洪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