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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472号原告陈某。被告顾某。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