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无锡宏烨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振恒昌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宏烨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振恒昌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131号原告无锡宏烨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邱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飞,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振恒昌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福路601号。法定代表人温元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宏烨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振恒昌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宏烨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宏烨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宏烨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无锡宏烨核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