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贤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县贤官镇人民政府,黄从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常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仲其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爱中,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贤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法定代表人张加利,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苏军,该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从洋,居民。上诉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贤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沭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上诉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喻爱中、陈磊,被上诉人沭阳县贤官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苏军、宋华波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对案件相关事实尚未查清,且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953元,退还上诉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群代理审判员 周丽丽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莹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