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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甘肃紫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马麦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紫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麦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紫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麦藏申请执行人甘肃紫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麦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20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麦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麦藏的银行存款623997.4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宗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