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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小璐诉包头叶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包头叶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630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叶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民族东路南沼潭东路西明阳景苑-4-D601C。法定代表人高海豹。原告李小璐与被告包头叶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子整形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子整形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2015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叶子整形”(微信号:×××)中发布标题为《熊孩子甜馨出卖了爸爸妈妈,你让他们作何解释?!》一文。被告于该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不同角度拍摄的多张照片加以对比,配以“整容前”、“整容后”、“整容变性后”、“这样一来,网友们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晓得了甜馨为什么没想象中的好看,然而,只要李小璐和贾乃亮能够和孩子解释清楚就好了,等到甜馨长大了也是可以做整形的嘛!”等文字描述。文章的标题及内容均致使原告遭受诸多质疑和非议,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此外,网站有被告的名称、咨询电话,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目的,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故被告的上述文章同时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并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355000元。被告叶子整形医院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小璐系我国知名演员,叶子整形医院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叶子整形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叶子整形(微信号:×××)上发布了《熊孩子甜馨出卖了爸爸妈妈,你让他们作何解释?!》一文,并使用李小璐的多张照片进行配图。上述文章文字明显质疑李小璐曾进行过整形,且作为配图的照片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质。文章右侧标有微信二维码,文章后载有“包头叶子整形”的名称、联系方式、推广活动等。另查,该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为:“关注叶子整形公众号,了解整形美容前沿信息,抢先知晓优惠活动。美丽梦想,叶子绽放。”账号主体为包头叶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15年9月10日,李小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保全,支付公证费1000元。现上述文章及配图已被删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公证书、发票、百度拷屏图片及微信拷屏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叶子整形医院在其以对外进行诊疗业务宣传为内容的微信公众号上,未经李小璐的同意即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李小璐的多张照片作为配图,文章标题及内容均涉及质疑李小璐整容,作为文章配图的李小璐的照片亦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质,容易使人产生误解,降低对李小璐的社会评价,故叶子整形医院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李小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叶子整形医院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叶子整形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及李小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对于李小璐主张的维权成本,除公证费有相关发票外,其他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叶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叶子整形(微信号:×××)上向原告李小璐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包头叶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包头叶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四万元、公证费一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八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八百八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包头叶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四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聂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