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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廷涛与苏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涛,苏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785号原告:王廷涛,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传利,男,汉族,个体户,住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涛与被告苏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涛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王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