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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8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宝英,系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9元,减半收取1124.5元,由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童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