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怀喜诉被告葛夫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775号原告陈某某,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居民。被告葛某某,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