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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怀喜诉被告葛夫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775号原告陈某某,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居民。被告葛某某,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