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立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梁丽环与彭昶、李晋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丽环,彭昶,李晋名,许家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立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梁丽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章军,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彭昶,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被告李晋名,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被告许家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梁丽环因与被申请人彭昶、一审被告李晋名、许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丽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吴建明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绮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