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安圆与曹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圆,曹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996号原告安圆。被告曹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圆诉被告曹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圆撤回对被告曹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晓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东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