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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安圆与曹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圆,曹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996号原告安圆。被告曹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圆诉被告曹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圆撤回对被告曹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晓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东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