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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金美居与泸州俱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美居轻质隔墙板有限公司,泸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恢3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美居轻质隔墙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荣琼,经理。被执行人泸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应奎,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1)龙马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泸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0.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