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无锡中伟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先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伟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先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48号之一原告无锡中伟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村。法定代表人支伟民,无锡中伟精密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晓明(受无锡中伟精密钢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先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枫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祖贻,常州市先科电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丽霞(受常州市先科电机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江辉(受常州市先科电机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伟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先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伟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伟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585元,由中伟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