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8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忠文与吉林省临江市业柱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文,吉林省临江市业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文,男,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临江市业柱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李忠文申请执行吉林省临江市业柱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江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忠文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