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娜与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莎蔓莉莎美容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娜,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莎蔓莉莎美容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090号原告:许娜。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莎蔓莉莎美容院。本原在审理原告许娜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莎蔓莉莎美容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许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娜承担。审判员 孔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