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桂兰、苏伟建、苏伟平、苏伟协、苏伟丽、苏伟红、苏伟卿、苏晓毅和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兰,苏伟建,苏伟平,苏伟协,苏伟丽,苏伟红,苏伟卿,苏晓毅,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0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193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苏伟建,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苏伟平,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苏伟协,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苏伟丽,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苏伟红,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苏伟卿,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苏晓毅,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桂兰,苏伟建,苏伟平,苏伟协,苏伟丽,苏伟红,苏伟卿,苏晓毅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桂兰,苏伟建,苏伟平,苏伟协,苏伟丽,苏伟红,苏伟卿,苏晓毅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办证违约金人民币6624元。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