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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韩增福与青岛市总工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福,青岛市总工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030号原告韩增福。被告青岛市总工会。法定代表人于睿,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增福与被告青岛市总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