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韩增福与青岛市总工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福,青岛市总工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030号原告韩增福。被告青岛市总工会。法定代表人于睿,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增福与被告青岛市总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