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791号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殷厚祥。委托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南溪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7元,减半收取240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