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黑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红涛,高风勇,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黑红涛,男,45岁。被执行人高风勇,男,32岁。被执行人王海军,男,50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黑红涛、高风勇、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王青山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克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