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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印湖路39号。法定代表人徐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66号。法定代表人XX,该董事长。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决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赔偿款7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又称暂无申请执行之意,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以上执行情况,有申请执行人出具的书面申请、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不悖法律规定。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晓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