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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1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郭元英与臧利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元英,臧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1313-1号申请执行人郭元英。被执行人臧利君。申请执行人郭元英与被执行人臧利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费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审理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臧利君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现案外人陈永生(身份证号××、李长珠(371325198210025316),因新购车辆需要办理挂户手续,已代被执行人臧利君履行判决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臧利君所有的在陈永生(身份证号××名下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