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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北京三仁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潘晓东劳动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38号本院2016年4月8日对原告北京三仁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潘晓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9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0行中的“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更正为“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审  判  员  徐永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