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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冯德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德亮,男,住山东省济阳县,1995年5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9月13日解除劳动教养,1999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199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01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0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二万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德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宏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德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冯德亮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某庄566号门前,将失主刘某某的1辆价值1720元的金彭牌电动车盗走后,存放于某庄730号其朋友王某某住处。失主发现电动车被盗后,利用该车的报警装置在王某某住处找到被盗车辆,并让王某某叫来冯德亮。公安人员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冯德亮抓获并带回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办案说明、案发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本次盗窃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德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盗窃物品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德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培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