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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申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视影艺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申4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B座5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视影艺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3C14室。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中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视影艺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4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视中科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投资协议》是被申请人逼迫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贾中达签署的;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收据》上关键部分签字系被申请人伪造,并非贾中达的签字;3、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燕某证言内容系伪证;4、认定贾中达收到现金错误。(二)被申请人是以高利出借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与本案相同的项目向他人借款并提起诉讼,证明涉案项目开发纯属捏造。 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中视中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波于2014年5月5日签署了原审法院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未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提出过变更送达地址,原审法院曾向该地址先后专递邮寄送达传票、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多次被以01lydyh01拒收01lydyh01、01lydyh01原址无此公司01lydyh01等原因退回。经本院询问,再审申请人陈述原审后两次庭审未到庭是由于该公司法务因薪金矛盾离职,未交接此案,公司后期无人接手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01lydyh01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01lydyh01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签署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实际接收原审法院依法向确认地址专递送达的传票、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民事判决书被退回时间即2015年7月为向再审申请人送达时间。现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提出再审申请,亦无其它特殊情形,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 哲 审  判  员   关卫平 审  判  员   曹燕平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姚志伟 书  记  员   张海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