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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扶余市创业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84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扶余市创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某某,系代理支部书记。被告王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扶余市创业村民委员会、李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下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