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禹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536号原告:禹某,女,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禹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来世杰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