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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晓东与被告安塞海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254号原告曹晓东,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延川镇。委托代理人张青生、罗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塞海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塞县城。法定代表人:刘建怀,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曹晓东诉被告安塞海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晓东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2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曹晓东负担14614.5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