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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许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居民。被执行人丁某,居民。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的(2010)仪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某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丁某名下的坐落于仪征市真州镇解放西路3幢406室房屋1套以及牌号为苏K×××××中华骏捷轿车1辆过户登记于婚生子丁伟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仪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款中将被执行人丁某名下为于仪征市真州镇解放西路3幢406室房屋1套以及牌号为苏K×××××中华骏捷轿车1辆过户登记于丁伟杰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李德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