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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韩子彬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496号被执行人:韩子彬上列当事人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子彬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