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东汇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东汇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257-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东汇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李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德洲,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郴州东汇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德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或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