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侯智勇与李宁宁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智勇,李宁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840号原告侯智勇,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宁津县。被告李宁宁,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智勇与被告李宁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宁宁的工程款764270元,并已提供资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宁宁在梅镇吉祥社区南北街1-9号楼应领取的工程款7642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