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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侯智勇与李宁宁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智勇,李宁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840号原告侯智勇,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宁津县。被告李宁宁,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智勇与被告李宁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宁宁的工程款764270元,并已提供资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宁宁在梅镇吉祥社区南北街1-9号楼应领取的工程款7642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