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振良与祁玉丰、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良,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祁玉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694号原告林振良,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潘新水、刘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高建成,董事长。被告祁玉丰,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审理原告林振良与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祁玉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