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640号原告何某,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张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经亲友做思想工作,愿意给被告张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邱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俊毅附相关法律条文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