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金易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二村125-23号。法定代表人朱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943号攀枝花市金易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金易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了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仕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