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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197号原告彭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菲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