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瑞华与被执行人赖育忠、梁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华,赖育忠,梁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林瑞华,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育忠,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梁瑞明,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瑞华与被执行人赖育忠、梁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瑞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育忠、梁瑞明偿还借款191278.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育忠、梁瑞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林瑞华191278.7元及利息未履行。通过网络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赖育忠、梁瑞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