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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刑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2刑初118号(2016)内0202刑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包头市东河区,2005年5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2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6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东检刑诉(2016)字第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贵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站四街向吸毒人员贩卖丁丙诺菲舌下片五板,每板10片,一板130元,共计650元。2016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站北路四街准备向贩卖丁丙诺菲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上衣口袋内搜查到丁丙诺菲舌下片117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麻醉药品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犯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扣押117片丁丙诺菲的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单,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包头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犯罪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实了被告人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犯有前科等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麻醉药品管理规定,非法向吸毒人员出售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第二次准备向刘智利贩卖丁丙诺菲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茂忠人民陪审员  刘孝聪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 鑫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